残疾人用电梯相关法律依据
 
 
   

  (A)

为了使残疾人等从建筑物的1个楼层方便地移动到其它楼层,必须按方便的结构设置楼梯,或者安装1台或在1处以上的地方设置残疾人用电梯、残疾人用自动扶梯、轮椅电梯或坡道。但残疾人等使用的设施只在1层内就无须这样。

 
(B)

对于(A) 的建筑物中6层以上的总面积达到2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作为楼层为6层的建筑物,各层居室的地面面积每300平方米以内安装1个以上的直通楼梯的情况除外),当附近有公共设施、年老幼小者设施中的残疾人设施及老人设施、医疗设施、教育研究设施中的学校及图书馆公共事业设施、住宿设施、销售设施、参观集会设施中的演出场地及参观场、展览设施、广播通信设施中的广播局、青少年修炼设施时,必须安装1台以上或在1处以上的地方安装残疾人用电梯、残疾人用自动楼梯、轮椅电梯或坡道。

 
(C)

对于达到2层以上的交通设施,为了使残疾人等能够方便地从主要出入口移动到等待室及电梯口所在层,必须安装1台以上或在1处以上的地方安装残疾人用电梯、残疾人用自动楼梯、轮椅电梯或坡道。

 
(D)

交通设施的乘降场所在施工时为了方便残疾人等可以安全地上下乘坐,必须考虑到倾斜、地面的质地和磨擦,以及与车辆的间隔等。

 
   
   

  (A)

安装场所及活动空间

① 残疾人用电梯应与残疾人等可以使用的通道连接安装,
   而且应设在建筑物紧急出口较近位置。
② 电梯的前面必须确保1.4米X1.4米以上的活动空间。
③ 电梯等待场所地面和电梯内部地面的间隙应保持3厘米以下。

 
(B)

尺寸

① 电梯内部的有效地面面积应保持在宽1.1米以上,深1.35米以上。
② 电梯门的通行有效宽度应保持在0.8米以上

(C)

使用者操作设备

① 呼叫按钮、操作板、通话设备等安装在电梯内外的所有开关的高度,在安装时距离地面应
   保持 在08.米以上,1.2米以下。但当由于开关的数量多,在1.2米以内不能安完时,可灵活
   调整至1.4米以下。
② 电梯内部的轮椅用户操作板应横向安装于进入方向的右侧,距离地面的高度应保持在0.85
   米 左右。但当电梯的有效地面面积为1.4米X1.4 米以上时,可以安装在进入方向左侧。
③ 操作设备的形态可采取按钮式。
④ 控制板、通话设备等上必须设置盲文标识板。



 
(D)

其它设备

① 电梯的内部应3面连接安装水平把手,有关把手的详细标准适用第7号关于把手的规定。
② 电梯内部的后面必须安装材料紧固的镜子,以确认电梯门开闭与否。
③ 各层的电梯乘坐处必须安装显示电梯到达与否的指示灯及声音信号装置,电梯的内部也必须
   安装显示到达层及运行状况的指示灯及声音信号设备。
④ 安装光感应式开闭装置时,应能够感知距离地面0.3米至1.4米以内的物体。
⑤ 必须安装当人或物体夹在电梯门的中间时,门的动作自动停止并重新打开的重新打开设备。
⑥ 在位于各层残疾人用电梯的呼叫按钮前面0.3米处,必须设置点形石块,或改变地
   面材料的质地等,以使视力残疾人能够感知到。
⑦ 电梯前面的一部分要使用玻璃,以便可以从外部了解电梯内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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